行业政策

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07-0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西省“十四五”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优质中小企业是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省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参加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江西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提供的产品 (服务) 不属于国家禁止、 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五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六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价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和公示,并将符合评价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推荐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企业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含实地抽查)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地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落实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五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公益性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搭建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七条 引导协同创新,推动企业与高校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白名单发布、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企业需求。持续推进企业帮扶活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梳理和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诉求。

  第十八条 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与产业链链主、龙头企业协同制造,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9〕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

 

结合我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设置如下

1.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4分)。

A.属于江西省2+6+N”重点产业领域(4分

B.属于市级主导产业(3分)

C.属于县(市、区)主导产业(2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2.企业特色化生产经营情况(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称号(6分)

B.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称号6分)

C.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6分)

D.企业已上市6分)

E.企业为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3分)

F.企业有上市计划,且纳入映山红企业名单。(3分)

G.企业近三年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3分)

H.属于省级国家级(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3分)

I.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3.主导产品特色化情况(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A.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5分)

B.获评江西省优秀新产品或“赣出精品”(5分)

C.产品纳入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5分)

D.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前十位(3分)

E.掌握特色工艺、技术、配方或服务(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